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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192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原名黃誌燃 上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(96年度聲減字第642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公共危險之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,如易科罰金,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2 月27日犯公共危險罪,經本 院以96年度桃交簡字第1359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4815號),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 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 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 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。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8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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