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202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肇事逃逸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
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03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肇事逃逸罪,減為
有期徒刑參月,如
易科罰金,以銀
元參佰元(即新臺幣玖佰元)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94年7 月17日犯肇事逃逸罪,經本院以95
年度桃交簡字第1221號(
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
署95年度偵字第5639號),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。茲
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
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刑法
第41條第1 項前段,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
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連雅婷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張尹嫚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