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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202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 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03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肇事逃逸罪,減為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 元參佰元(即新臺幣玖佰元)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94年7 月17日犯肇事逃逸罪,經本院以95 年度桃交簡字第1221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95年度偵字第5639號),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。茲 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 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刑法 第41條第1 項前段,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27  日       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連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1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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