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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206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  30歲民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所犯普通竊盜罪,減為拘役壹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因於民國95年11月29日犯普通竊盜罪,經本院 以96年度桃簡字第88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95年度偵字第25525 號),判處拘役20日,如易科罰金,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 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 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 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、第2 項前段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惠婷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1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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