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206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 30歲民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所犯普通
竊盜罪,減為
拘役壹拾日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
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因於民國95年11月29日犯普通竊盜罪,經本院
以96年度桃簡字第88號(
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
署95年度偵字第25525 號),判處拘役20日,如易科罰金,
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
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
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
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、第2 項前段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為平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江惠婷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