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207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家庭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00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有配偶而與人
通姦罪,減為
有期徒刑壹月,如
易科罰
金,以銀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3年底犯有配偶而與人通姦罪,經
本院於96年1 月29日以96年度壢簡字第361 號判決(
偵查案
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073號),判處
有期徒刑2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
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
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蔡紫凌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