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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211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2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 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012號)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,減為拘役拾日,如易 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3 月初某日至同年月26日止( 聲請書略載為96年3 月初某日)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罪,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771 號判決(偵查案號: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84號)判處拘役20日, 於96年4 月4 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至沒收之刑不在減刑範圍以內, 應照原判決執行,附此敘明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刑事第九庭庭 法 官 何燕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弘樺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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