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218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號4樓
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兵役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
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
犯後備軍人
意圖避免召集處理,居住處所遷移,無故不
依規定申報,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
送達罪,減為
有期徒刑壹月又
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以參佰元(即新臺幣玖佰元)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4年4 月20日犯後備軍人意圖避免
召集處理,居住處所遷移,無故不依規定申報,致使教育召
集令無法送達罪罪,經本院以95年度壢簡字第1823號(
偵查
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623 號),
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
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95年7 月1
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
標準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
法 官 蘇昭蓉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韓若玉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