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225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所示之各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,如易科罰金 ,詳如附表所載。 理 由 一、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各該罪,分別判處如附表所 列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,其犯罪時 間,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均屬合於減刑規 定之案件,聲請予以減刑,經本院審核,其聲請並無不合, 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 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文玲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2   日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 號│ 一 │ 二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罪 名│違背安全駕駛罪 │違背安全駕駛罪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宣 │拘役伍拾日,如易│有期徒刑貳月,如│ │ 告 │科罰金,以新台幣│易科罰金,以新台│ │ 刑 │壹仟元折算壹日 │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所 犯 │刑法第185條之3 │同左 │ │法 條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犯 罪 │95年12月21日 │96年2月3日 │ │日 期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機 關│桃園地檢署 │同左 │ │偵查年度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及案號 │案 號│96年度偵字第3096│96年度偵字第6337│ │ │ │號 │號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機 關│台灣桃園地方法院│同左 │ │最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後 │案 號│96年度桃交簡字第│96年度桃交簡字第│ │事 │ │719號 │993號 │ │實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審 │判 決│96年3月19日 │96年4月12日 │ │ │日 期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機 關│台灣桃園地方法院│同左 │ │確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定 │案 號│96年度桃交簡字第│96年度桃交簡字第│ │判 │ │719號 │993號 │ │決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決確│96年4月16日 │96年5月17日 │ │ │定日期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民國九十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同左 │ │六年罪犯減刑條例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刑期、褫奪公│拘役貳拾伍日 │有期徒刑壹月 │ │權期間或罰金額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如易科罰金,以新│如易科罰金,以新│ 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│台幣壹仟元折算壹│台幣壹仟元折算壹│ │ │日 │日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