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225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所示之各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
所載,如
易科罰金
,詳如附表所載。
理 由
一、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各該罪,分別判處如附表所
列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,其犯罪時
間,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均屬合於減刑規
定之案件,聲請
予以減刑,經本院審核,其聲請並無不合,
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
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榮澤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賴文玲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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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 號│ 一 │ 二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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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罪 名│違背安全駕駛罪 │違背安全駕駛罪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宣 │
拘役伍拾日,如易│
有期徒刑貳月,如│
│ 告 │科罰金,以新台幣│易科罰金,以新台│
│ 刑 │壹仟元折算壹日 │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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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所 犯 │刑法第185條之3 │同左 │
│法 條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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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 罪 │95年12月21日 │96年2月3日 │
│日 期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機 關│桃園地檢署 │同左 │
│
偵查年度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及案號 │案 號│96年度偵字第3096│96年度偵字第6337│
│ │ │號 │號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機 關│台灣桃園地方法院│同左 │
│最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後 │案 號│96年度桃交簡字第│96年度桃交簡字第│
│事 │ │719號 │993號 │
│實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審 │判 決│96年3月19日 │96年4月12日 │
│ │日 期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機 關│台灣桃園地方法院│同左 │
│確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定 │案 號│96年度桃交簡字第│96年度桃交簡字第│
│判 │ │719號 │993號 │
│決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確│96年4月16日 │96年5月17日 │
│ │定日期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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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合於中華民國九十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同左 │
│六年罪犯減刑條例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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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減刑刑期、褫奪公│拘役貳拾伍日 │有期徒刑壹月 │
│權
期間或罰金額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如易科罰金,以新│如易科罰金,以新│
│
易科罰金折算標準│台幣壹仟元折算壹│台幣壹仟元折算壹│
│ │日 │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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