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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227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2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621號)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附表各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,如易科罰金,均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公共危險二罪,經判處如 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 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又所犯各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 請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第1 項,刑法第51條第5 款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8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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