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232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號3樓
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96
年度聲減字第580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傷害罪,減為
拘役貳拾日,如
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
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
犯
普通傷害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桃簡字第一六四五號判
決(
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
一0二一二號),判處拘役四十日確定在案。茲查,
上揭受
刑人之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並合於減刑
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聲請人檢附之相關卷證,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裁定
如主文。
據上論斷,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
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
段,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
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宏
以上
正本証明與
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書記官 翁其良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