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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232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號3樓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96 年度聲減字第580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傷害罪,減為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 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 犯普通傷害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桃簡字第一六四五號判 決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 一0二一二號),判處拘役四十日確定在案。茲查,上揭受 刑人之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並合於減刑 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聲請人檢附之相關卷證,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裁定 如主文。 據上論斷,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 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 段,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 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 陳彥宏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 翁其良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2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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