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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251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2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三八二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,如 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(即新臺幣玖佰元)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所犯施用第二級毒 品罪,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四六六號(偵查案號: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三三五二號) ,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 以減刑。 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 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,修 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二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 官  林 家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,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。 書記官 常 毓 生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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