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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252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2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國民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38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。編號一之罪,減為有期徒刑 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參佰元(即新臺幣玖佰元)折算壹日;編 號二之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參佰元 (即新臺幣玖佰元)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,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分別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均在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以前,且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 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三、經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 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、第十一條 ,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、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修正 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錢 建 榮 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 寶 霞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3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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