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254號
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刑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侵占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637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業務侵占罪,所處
有期徒刑陸月,減為有期徒刑參月
,如
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3年底至94年05月23日止犯業務侵
占罪,經本院以95年度壢簡字第1876號(
偵查案號:台灣桃
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637 號),判處有期徒刑
6 月確定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04月24日
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修正前
刑法第四十一條條第一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
例第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
法 官 謝 順 輝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0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
應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簡 慧 瑛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