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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255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三七八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服用酒類,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減 為拘役貳拾貳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許,服用酒類 ,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 壢交簡字第二一六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二九八號),判處拘役四十五日確定在 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 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到裁定正本之翌日起五日內,檢附理由向 本院提起抗告狀(應附繕本)。 書記官 谷貞豫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4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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