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260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聲請減刑罪,減為
拘役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以銀元
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3 月至同年5 月止,此
期間內
犯違反公司法之罪,經本院於96年4 月23日以96年度桃簡字
第187 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300 元即
新台幣9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為公司法
第19條第2 項前段之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經
本院審核,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
項第3 款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
第1 項,修正後刑法第11條前段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
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現行法規所定
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榮澤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賴文玲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