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261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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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司法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
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45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共同違反規定,未經設立登記,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
罪,減為
拘役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
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所犯鈞院96桃簡187 號判決之共同違反規定
,未經設立登記,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罪,經判處罪刑確定
,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
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爰依中華民
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
第9 條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刪除前罰金罰鍰提
高標準條例第2 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
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雨明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書記官 施春祝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