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266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於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賭博罪,減為
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
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自民國95年2 月12日起至95年2 月19日止
犯賭博罪,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259 、279 、295 、311
、389 號刑事簡易判決(
偵查案號:95年度偵字第5457號、
第8766號),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
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刑法
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耀興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劉晨輝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