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267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號
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
(96年度聲減字第639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公共危險罪,減為
有期徒刑參月,如
易科罰金,以新
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
,犯公共危險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桃交簡字第一一九四
號判決(
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
字第七三九九號),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。茲查,
上
揭受刑人之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並合於
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聲請人檢附之相關卷證,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裁定
如主文。
據上論斷,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
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八庭法官 陳彥宏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翁其良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