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273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36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、2所示之罪,均減刑如附表編號1、2
所
載之刑,如
易科罰金,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判處
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民
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並
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刑法第41條
第1 項前段、第72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信慶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應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田宜芳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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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號 │ 1 │ 2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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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罪 名 │違背安全駕駛致交│違背安全駕駛致交│
│ │通危險罪 │通危險罪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
宣 告 刑 │
拘役55日 │
有期徒刑4月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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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所 犯 法 條 │刑法第185條之3 │刑法第185條之3 │
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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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犯 罪 日 期 │95年10月21日 │95年12月10日 │
│ │(聲請書誤載: │ │
│ │95年10月20日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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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
偵查(自訴)機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
│關年度及案號 │檢察署95年度偵字│檢察署96年度偵字│
│ │第23501號 │第882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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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最│法 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
│ 後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事│案 號 │95年度壢交簡字第│96年度壢交簡字第│
│ 實│ │2374號 │225號 │
│ 審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日期│96年12月28日 │96年1月31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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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確│法 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
│ 定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判│案 號 │95年度壢交簡字第│96年度壢交簡字第│
│ 決│ │2374號 │225號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確定日期│96年2月26日 │96年3月12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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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合於中華民國96│第2 條第1 項第3 │第2 條第1 項第3 │
│年罪犯減刑條例│款 │款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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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減刑後宣告之刑│拘役27日 │有期徒刑2月 │
│期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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