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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300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3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3 、4 所示之罪,均減刑如附表編號3 、 4 所載,與如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之罪已減得之刑,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編號3 、4 所示日期,犯如附表所示 之罪,經判處如附表編號3 、4 所示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 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民國96 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之罪, 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與如附表編號1 、2 所 示之罪刑(指已減刑後之刑)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,刑法第51條 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5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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