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302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號
上列受刑人因
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660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幫助
意圖為自己
不法之所有,以
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
交付罪,減為
有期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
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4年2 月3 日、94年2 月6 日犯
詐欺
罪,經本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1914號判決(
偵查案號:桃園
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1667 號)判處有期徒刑5 月
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
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刑法
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淑華
以上
正本証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鄭嘉惠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