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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303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303號 聲 請 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60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不能安全駕駛罪,減為有期徒刑叁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1 月8 日犯刑法第185 條之3 不能安全駕駛罪,經本院於96年5 月14日以96年度交簡字第 25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9 18號)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 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 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9  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 政 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應附 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 奕 珽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2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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