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307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58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公共危險罪,減為
有期徒刑壹月,如
易科罰金,以新
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2 月16日犯公共危險罪,經本
院以96年度壢交簡字第1087號(
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
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552號),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在
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
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
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信慶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應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田宜芳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