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312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59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施用
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
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1 月20日為警採尿前回溯26小
時內某時許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經本院於96年5 月31日以
96年度訴字第772 號判決(
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
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696 號),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在案
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
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
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蔡紫凌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