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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325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五八一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 所示之罪,減為拘役貳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一、二所示之罪,經判處所 附表編號一、二所示之刑,並均經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附 表編號一、二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 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到裁定正本之翌日起五日內,檢附理由向 本院提起抗告狀(應附繕本)。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5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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