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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332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3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列之犯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 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7868號)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,減為拘役參拾伍日,如易科 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所犯如附表編號 2 至5 所示等罪,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,均減刑詳如附表所 載。如易科罰金,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所 犯如附表編號2 至5 所示等罪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,如易 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本件受刑人甲○○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, 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所 犯附表所示等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悉 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就附表所示等罪予以減刑,併就附表編 號2 至5 所示等罪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本院審核認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第2 項、第12條、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、第11條前段, 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、第2 項、第51條第5 款,刑法施 行法第3 條之1 第3 項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 蕭世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賴文玲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附表: ┌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 號│ 1 │ 2 │ 3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所犯罪│持有第二級毒品罪│施用第一級毒品罪│連續施用第二級毒│ │名及法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品罪 │ │條 │第11條第2項 │第10條第1項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 │ │ │ │第10條第2項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宣告刑│拘役柒拾日 │有期徒刑拾壹月 │有期徒刑捌月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犯罪日│94年7月4日 │94年7月4日採尿回│94年7月2日至95年│ │期 │ │溯26小時內某時 │4月21日採尿回溯 │ │ │ │ │96小時內某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機│桃園地檢署95年度│桃園地檢署95年度│桃園地檢署95年度│ │關及案│偵字第14182號 │毒偵字第2366號等│毒偵字第2366號等│ │號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┬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最│法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 │後│院│ │ │ │ │事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實│案│95年度壢簡字第 │95年度訴字第2010│95年度訴字第2010│ │審│號│1766號 │號 │號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│95年10月20日 │95年12月29日 │95年12月29日 │ │ │決│ │ │ │ │ │日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期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確│法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 │定│院│ │ │ │ │判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決│案│95年度壢簡字第 │95年度訴字第2010│95年度訴字第2010│ │ │號│1766號 │號 │號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確│95年12月28日 │96年2月5日 │96年2月5日 │ │ │定│ │ │ │ │ │日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期│ │ │ │ ├─┴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依中華│拘役參拾伍日,如│有期徒刑伍月又拾│有期徒刑肆月,如│ │民國96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│伍日,如易科罰金│易科罰金,以銀元│ │年減刑│佰元即新臺幣玖佰│以銀元參佰元即新│參佰元即新臺幣玖│ │條例減│元折算壹日 │臺幣玖佰元折算壹│佰元折算壹日 │ │刑後之│ │日 │ │ │刑期、│ │ │ │ │褫奪公│ │ │ │ │權期間│ │ │ │ │或罰金│ │ │ │ │額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┌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 號│ 4 │ 5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所犯罪│施用第一級毒品罪│施用第二級毒品罪│ │名及法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 │條 │第10條第1項 │第10條第2項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宣告刑│有期徒刑壹年 │有期徒刑拾月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犯罪日│95年11月8日 │95年11月8日 │ │期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機│桃園地檢署95年度│桃園地檢署95年度│ │關及案│毒偵字第5970號 │毒偵字第5970號 │ │號 │ │ │ ├─┬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最│法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 │後│院│ │ │ │事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實│案│96年度訴字第130 │96年度訴字第130 │ │審│號│號 │號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│96年2月26日 │96年2月26日 │ │ │決│ │ │ │ │日│ │ │ │ │期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確│法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 │定│院│ │ │ │判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決│案│96年度訴字第130 │96年度訴字第130 │ │ │號│號 │號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確│96年4月12日 │96年4月12日 │ │ │定│ │ │ │ │日│ │ │ │ │期│ │ │ ├─┴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依中華│有期徒刑陸月,如│有期徒刑伍月,如│ │民國96│易科罰金,以銀元│易科罰金,以銀元│ │年減刑│參佰元即新臺幣玖│參佰元即新臺幣玖│ │條例減│佰元折算壹日 │佰元折算壹日 │ │刑後之│ │ │ │刑期、│ │ │ │褫奪公│ │ │ │權期間│ │ │ │或罰金│ │ │ │額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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