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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338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3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10樓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648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而侵占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 物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伍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9 月18日犯侵占罪,經本院以96 年度壢簡字第143 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95年度偵字第20526 號)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(下同)10,0 00元,如易服勞役,以1,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侵占案件 ,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相符,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規定聲請予以減刑。經本院 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 第1 項,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鄭嘉惠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3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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