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344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647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共同
賭博罪,減為
罰金新臺幣壹萬元,
如易服勞役,
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9 月14日起至同年9 月18日止
(聲請書誤植為95年9 月14日)犯共同賭博罪,經本院於95
年12月25日以95年度桃簡字第2756號(
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
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0795 號)判處罰金新臺幣20
000 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。
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
犯係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
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
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 美 玲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正本
送達之
翌日起5 日內,以書狀敘述
理由(須附
繕本),向本院提出
抗告。
書記官 戴 育 萍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