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348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49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鍾惠如所犯服用酒類,不能安全駕駛
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減
為
罰金新台幣叁萬元,
如易服勞役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鍾惠如因於民國96年3 月28日犯服用酒類,不能安
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經本院以96年度桃交簡字第
1542號(
偵查案號: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9666
號),判處罰金新台幣60,000元,已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
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
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
段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、第2 項但書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谷貞豫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