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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348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3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49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鍾惠如所犯服用酒類,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減 為罰金新台幣叁萬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鍾惠如因於民國96年3 月28日犯服用酒類,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經本院以96年度桃交簡字第 1542號(偵查案號: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9666 號),判處罰金新台幣60,000元,已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 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 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 段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、第2 項但書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谷貞豫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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