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359號
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刑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施用毒品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35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施用
第一級毒品罪,所處
有期徒刑捌月,減為有期徒
刑肆月,如
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10月16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
,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46 號(
偵查案號:台灣桃園地方
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5521號),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
定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04月24日以前,
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
四十一條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
法 官 謝 順 輝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0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
應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簡 慧 瑛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