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362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747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傷害罪,減為
拘役貳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
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4年10月6 日因犯傷害罪,經本院以
95年度桃簡字第485 號、96年度簡上字第146 號(
偵查案號
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77 號)判處拘役
50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確定。茲檢察官
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
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刑法
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雅婷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正本
送達之
翌日起5 日內,以書狀敘述
理由(須附
繕本),向本院提出
抗告。
書記官 吳玉蘭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