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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367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3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 定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,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,如 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附表編號二之應減刑之罪 減得之刑,與編號一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陸 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附表所列之時間犯毒品等罪,經分別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在中 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 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二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與編號一已減刑 之犯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第1 項、第11條,刑法第51條第5 款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8   日 附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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