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386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
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8912號)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,減為
有期徒刑貳拾日
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8 月14日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
理條例罪,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1007號(
偵查案號:臺
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6296 號),判處
拘役
40日,於96年6 月23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
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至
沒收之刑不在減刑範圍以內,
應照原判決執行,
附此敘明。
三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
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九庭庭 法 官 何燕蓉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許弘樺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