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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387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3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 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 記,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,減為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 罰金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8 月14日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 理條例案件,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1007號簡易判決判處 拘役40日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 以前,所犯上開罪名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經核尚 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減刑如主文所示。 二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 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胡芷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懿昀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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