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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392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3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國民            5樓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712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 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九十六年三月十一日,因持有第一級毒 品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壢簡字第一一七一號簡易判決, 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 四日以前,又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罪 ,且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        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錢 建 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 寶 霞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3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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