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398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違背安全駕駛罪,減為
拘役貳拾日,如
易科罰金,以
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2 月14日犯違背安全駕駛罪,
經本院以96年度壢交簡字第1405號,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
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
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
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魏于傑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怡君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