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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400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4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聲請減刑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 金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2 月26日至同年3 月4 日,此 期內犯違規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,經本院於96年7 月23日以 96年度桃簡字第11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,如易科罰金 ,以新台幣1,000 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為電子遊 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 ,經本院審核,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 第1項第3 款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 第1 項,刑法第11條前段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文玲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2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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