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02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受刑人因
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
(96年度聲減字第704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侯明輝所犯公共危險罪,減為
拘役貳拾玖日,如
易科罰金,以新
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侯明輝因於民國96年3 月12日犯酒後駕駛公共危險
罪,經本院以96年度壢交簡字第964 號(
偵查案號:臺灣桃
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232號),判處拘役59日確
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
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
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晴翔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應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范升福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