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34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716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施用
第二級毒品罪,減為
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6年2 月4 日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
,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762 號(
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
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036號)判處有期徒刑3 月,
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,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
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
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
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雅婷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應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吳玉蘭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