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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468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4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721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服用酒類,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減 為拘役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6年3 月29日犯公共危險罪,經本院 以96年度桃交簡字第1981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925 號)判處拘役20日,如易科罰金 ,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 刑法第185 條之3 之罪,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,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規定 聲請予以減刑。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,應予 准許,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 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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