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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491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4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 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,如易科罰金 ,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等罪,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,均經 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附表所示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,均在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所犯均合於減刑案件 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就減得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,經 本院審核,其聲請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二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 第八條第一項,刑法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九十六 年  九 月 二十九 日       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。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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