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99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
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附表所示妨害公務等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
所載,如
易科罰金,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編號1 、2 所列日期各犯妨害公務之
罪,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
間,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
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
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
法 官 蘇昭蓉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韓若玉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