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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500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50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700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服用酒類,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所 處拘役伍拾玖日,減為拘役貳拾玖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02月24日犯服用酒類,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經本院以96年度桃交簡字第 1773號(偵查案號: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 8445號),判處拘役59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 在中華民國96年0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 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 四十一條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七十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謝 順 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0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 應附繕本)。   書記官 簡 慧 瑛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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