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504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
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,就已經判決確定之
罪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施用
第二級毒品罪,減為
有期徒刑貳月拾伍日,如
易
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2 月3 日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
時內某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,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
113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
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
刑。經本院審核,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
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二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
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魏于傑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怡君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