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510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一號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施用二級毒品罪,減為
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
易
科罰金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6年3 月29日凌晨2 時起回溯96小時內
某時犯施用二級毒品罪,經本院以96年壢簡字第1145號判決
判處有期徒刑3 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
,於96年8 月13日判決確定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被告犯罪時間,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
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罪,合於減刑條件,
聲請
予以減刑,經核並無不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
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斯偉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沈秀珍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