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515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(96年度聲減字第701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不能安全駕駛罪,減為
拘役拾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2 月3 日犯刑法第185 條之3
不能安全駕駛罪,經本院於96年7 月9 日以96年度交簡字第
1168號(
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
6999號)判處拘役20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
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
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 政 宏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 (應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陳 奕 珽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