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522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聲請減刑等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
所載,如
易科罰金
,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,應執行
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
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罪,經
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
,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
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第2
項、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為平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江惠婷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