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537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711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幫助
意圖為自己
不法之所有,以
詐術將本人之物交付
罪,減為
拘役貳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
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2 月23日因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
法之所有,以詐術將本人之物交付罪,經本院以95年度桃簡
字第3041號(
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
字第21849 號)判處拘役50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300 元
折算1 日確定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
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刑法
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雅婷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正本
送達之
翌日起5 日內,以書狀敘述
理由(須附
繕本),向本院提出
抗告。
書記官 吳玉蘭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