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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557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5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742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交付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11月間某日犯幫助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,經本院於96年 4 月30日以96年度壢簡字第857 號判決(偵查案號: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497號),判處有期徒刑 2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 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 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29 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4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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