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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5574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5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幫助詐欺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 金,以即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11月11日犯幫助詐欺罪,經本 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439 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157號及移送併辦案號:96年度偵字第 7066號),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 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 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。爰依中華 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 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      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田宜芳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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