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608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聲請減刑罪,減為
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,如
易科罰
金,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10月11日犯施用
第一級毒品罪
,經本院於96年5 月14日以96年度訴字第33號判決判處有期
徒刑9 月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為毒品危
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
刑,經本院審核,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
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,並就減得之刑
諭知易
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
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11條前段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榮澤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賴文玲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